借阅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1 | 发布人: | 点击量:12134

一、图书馆借阅证办理暂行规定 

随着图书馆服务范围及对象的扩大,校内读者、校外读者不断增加,为了方便广大读者利用本馆文献资源,也便于本馆既科学而又人性化地统一管理,综合各方面读者情况,特对本馆借书证办理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校全日制学生、本校在编员工(含附属医院、校编)一律以校园一卡通兼作图书借阅证使用。具体办理程序:学生统一由学工部将当年新入校学生核实后的花名册加盖公章后交与图书馆(同时提交电子版花名册一份),在编员工由学校组织人事部核实出具证明提交图书馆,图书馆按照学工部、组织人事部核实的人员,给每位学生、员工分配借书证号码,再交由一卡通中心统一办理校园一卡通(兼借阅证)。

(二)代培研究生、交换生、非全日制本、专科生、本校临时聘用人员等,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免冠1寸彩照及所在单位或导师开具的介绍信(加盖公章),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

(三)有关本馆读者借阅图书的权限等事宜,参见本馆制定的图书借阅管理规则。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二、借阅证使用规则     

(一)读者借阅证(或校园一卡通)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本馆将扣留借阅证,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读者持本人借阅证(校园一卡通)即可入馆借阅书刊、查找资料、检索复印,以及办理网上服务和馆际互借等手续。

(三)读者不得随意污损、涂改借阅证,如有违反,本馆有权立即收回借阅证。

(四)借阅证(校园一卡通)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读者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和校园一卡通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借阅证挂失前或因失者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被他人冒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持证人承担

(五)本馆读者若遇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调离、退职或其他原因等,需通过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还清所借书刊,退还借阅证,流通部签章后方可离校。

(六)未办理手续而离校的读者,原所属部门应负责追还本馆书刊,收回借阅证,交还图书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所属单位及人事部门负责。

三、图书借阅管理规则

(一)本校师生读者一次可借书刊15册,借期30天;期满后允许续借1次,借期30天。

(二)读者如出现借阅超期,将冻结证件,只能还书,不能借阅,需到总服务台办理解冻手续。

(三)现报刊不予外借。

(四)到期图书如遇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还期顺延。

四、阅览室(藏阅室)管理规则

(一)本馆现设有报刊阅览室、教参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社会科学图书藏阅室、自然科学图书藏阅室、医学图书藏阅室、外文图书藏阅室、中外文过刊藏阅室及多媒体资料藏阅室等。其中,除现报刊仅供馆内阅览外,其余全部对校内外读者外开架借阅。

(二)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或校园一卡通)入馆阅览。非本馆读者需持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入内阅览。

(三)读者到馆阅览时,请自觉保持室内书刊的排架有序。凡从书架上取下阅览的书刊,阅毕若不能准确对号归架,请一律放在阅览桌上,由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四)读者入库后,请保持安静,手机设置静音或振动状态,接听电话时请到角落僻静处。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吸烟,请勿随地吐痰,请勿乱丢纸屑等。

(五)读者应爱护图书及一切公共财物,请勿在书籍上涂画、圈点、撕拆,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六)凡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藏匿,或从窗口、门缝等地方拿出书库者,一律视为偷窃行为,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乃至纪律处分。

五、电子存包柜管理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子存包柜的管理,确保图书馆公共财产和读者个人财物的安全,使广大读者公平、合理、便利地使用电子存包柜,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图书馆电子存包柜由读者自助使用,仅用于读者存放个人不适宜带入阅览室内的物品。

(二)为确保个人物品安全,请勿将个人证件、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在包柜中。如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事件,本馆概不负责。

(三)读者离馆时务必取走存包柜内的个人物品,以便于其他读者使用。为防止个别读者长期占用存包柜,图书馆每天闭馆前将统一清理。清理时如发现存包柜占用,图书馆有权进行清理,图书馆无保管义务。因此如有物品遗失,责任自负。

(四)图书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违禁、危险物品,读者存放物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否则将由安全保卫部门追究存包人的责任。

(五)读者使用存包柜时请爱护公共财物,因敲击、刻画、撬损等行为损坏存包柜者须照价赔偿损失。

六、污损、遗失、盗窃书刊处罚办法 

(一)根据本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图书馆所有馆藏文献资源,均属于本校国有固定资产、公共财物,读者若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书刊遗失、撕毁、污损等损失,均应予以赔偿。

(二)读者遗失书刊应及时到馆办理挂失手续,到期暂停借阅;书刊挂失者应在2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未办理挂失,到期无法归还的,遗失的图书若能购回同版本或原书新版本的(期刊按卷期),不再赔偿,罚款;若无法购回同版本或同卷期的书刊,则根据该书刊的馆藏情况、使用价值、采购难易等因素,按原书价(多卷书的某一部分丢失,若无单独价格,则按卷价)、现刊按年价、期刊合订本按合订本总价的3至10倍加装订费赔偿。遗失珍本书、孤本书则视图书之保存价值、实用价值,由图书馆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三)书刊被撕毁、污损、圈划或条形码受损影响计算机识别的,视书刊的使用价值及受损的程度,按原价的20%至10倍赔款或罚款,对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若发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均按偷窃书刊处罚:

1.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擅自或藏匿带出。

2.将书刊从图书馆的窗口或门缝等地方盗出。

3.盗用他人,或使用捡到的他人借书证冒借书刊。

偷窃书刊一经查实,除按原价10至100倍罚款外,并写出书面检讨,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处理。